天长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09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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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长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平稳运行及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健持续的原则,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稳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优化提升经办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9%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稳步提高筹资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惠民;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基金安全监管。

      三、具体内容

    (一)覆盖范围

    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二)资金筹集

     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缴费制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原则上在前一年底前完成缴费,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到当年2月底。落实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政策。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原则上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居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方式。

     2.财政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550元,中央财政补助补助每人每年3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65元,市财政承担每人每年55元。

     3.资金拨付。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机制,足额安排本级补助资金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央及省级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市级财政专户。

     (三)保障待遇

    全面执行《滁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1日至1231日。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步线,政策内报销比例为55 %,单次及年度补偿额度适当封顶。

    2.“两病保障待遇。将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两病患者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纳入医保基金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150元/人)。

    3.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引导参保居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四)服务管理

    1.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参保缴费、就医管理、结算报销等规程,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化进程,建设统一、高效、安全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市域范围内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持续做好省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2.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完善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管理机制,促进分级治疗和双向转诊,引导病人向基层转移;进一步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措施,动态调整本级按病种付费支付比例;推进中医优势病种、日间手术、实施DRG试点等,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费、规范行为。

    (五)基金监管

    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运行分析,摸排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完善应对举措。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对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专项治理和飞行检查相结合,大力查处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使用滁州市统一的医保定点协议范本,将异地就医管理纳入协议管理范围,落实就医地监管责任,规范并约束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切实加强协作配合,要制定细化的项目实施方案,落实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础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数据、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畅通省、市信息交流渠道。健全完善参保信息数据库,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主阵地,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通过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知晓度。正确宣传解读参保缴费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连续稳定参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满意度。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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